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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讀:《江西省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細則(試行)》《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資質審核管理規定(試行)》和《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震防處  發布日期:2022-01-05 10:01   編輯:地震局

      一、三項制度出臺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及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江西省防震減災條例》《關于加強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范我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結合本省實際,省地震局研究起草了這三項制度,并經省地震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三項制度的主要內容

      1、《江西省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細則(試行)》共33條,對區域性安全評價的實施范圍、評價單位從業條件、工作要求、結果審查、監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實施范圍:針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城市整體改造區和產業聚焦區(以下統一簡稱“園區”)等范圍內開展的地震安全性評價。

      (二)評價單位從業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與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適應的地震學、地震地質學、地震工程學3個相關專業背景的技術人員,每個專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和專用軟件系統,并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條件和分析能力;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三)工作要求: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和報告主要編寫人應具有地震地質學、地球物理學、工程地震學等相關專業領域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和工作經歷。評價報告應當由技術負責人、報告主要編寫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從業單位應當在開展工作前編制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及其重大變更應當通過省地震局組織的審查等。

      (四)結果審查: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成果技術審查實行回避制度,從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本單位完成的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技術審查;從業單位應當按照專家審查意見對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進行完善。未通過評審的從業單位按照審查意見和標準規定修改、補充工作后重新申請技術審查。

      (五)監督管理:省地震局、各市縣地震部門應當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執法,采取“重點監管”、“信用監管”等方式強化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監管,建立從業單位信用檔案,加強信用監管,實行失信名單和黑名單制度,并通過門戶網站等適時公開相關信息。

      2、《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資質審核管理規定(試行)》共13條,對從業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從業單位資質備案需提供的相關材料、監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評價單位從業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與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適應的地震學、地震地質學、地震工程學3個相關專業背景的技術人員,每個專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和專用軟件系統,并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條件和分析能力;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二)從業單位資質備案需提供的相關材料:報送信息真實性承諾(簽章);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息備案表;提供從業能力的證明材料。

      (三)監督管理:江西省地震局負責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從業單位的監督管理,設區市、縣(市、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從業單位監督管理。

      3、《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共12條,對安全性評價項目備案時間及需提供的相關材料、監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安全性評價項目備案時間:在簽訂建設工程(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服務合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省地震局及建設工程(區域)所在地的設區市、縣(市、區)地震工作部門報送《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備案表》。

      (二)安全性評價項目備案需提供的相關材料:《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備案表》(附件1)一式四份;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遵守國家及江西省有關管理規定的承諾書;項目合同書及復印件;項目實施方案;評價報告等相關技術成果(于合同履行完30日內補充提供)。

      (三)監督管理:設區市、縣(市、區)地震部門應當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現場工作(技術人員、證件、儀器設備及使用情況、工作深度和要求等)進行監管、核查。省地震局可根據需要派人參與現場督查;從業單位應當協助建設單位,向江西省地震局報送審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送審稿),其中必須附有現場工作資料和照片。同時,應將設區市、縣(市、區)地震部門出具的備案材料、現場工作監管意見等一并報送;設區市、縣(市、區)級地震部門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地震安評報告審查或核準意見。

      三、三項制度出臺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江西省地震局積極按照中國地震局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持續深入推進地震系統行政審批體制改革,并堅持政府主導,強化部門聯動,依法盡職履責。出臺這三項制度是繼續深化完善防震減災體制改革,鞏固改革成果的重要制度手段,提升全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提高全省地震部門服務政府、服務社會、服務建設項目的能力,努力構建與“放管服”改革相適應的防震減災工作新格局具有重要意義。

      相關文檔:關于印發《江西省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細則(試行)》《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從業單位資質審核管理規定(試行)》和《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作者: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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